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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发起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球友体育       发布时间:2025-08-18 11:21:54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案》第30.2条对有关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两种情形下的特保措施调查程序的规定大致相同。特保措施调查的申请一般由加国内产业向加国际贸易法庭书面提出。申请人应当:1、充分详细地阐明提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2、估计申请人占加拿大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份额;3、提供对1和2项予以支持的其他信息;4、提供法律要求的其他信息;5、提供申请人认为相关的其他信息。

  对于针对市场扰乱的特保措施调查申请,加国际贸易法庭要求申请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①来自中国的进口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②申请人由大部分的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组成,或者代表大部分的国内产业;③在就同一主题事项进行的前一次调查结束或终止一年后提出。

  而对于针对贸易转移的特保措施调查,加国际贸易法庭主要审查:①申请方提供的证据或者加国际贸易法庭审查的信息能够证明,中国在其他WTO成员所采取的限制进口、阻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所采取的行动,或其他WTO成员采取的限制进口、阻止或救济市场扰乱所采取的行动,对加国内市场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②申请人由大部分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组成,或者代表大部分国内产业。

  加国际贸易法庭在决定启动特保措施调查后,应通知申请方和利害关系方,告知其立案理由及调查时间表,并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告,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长。如果国际贸易法庭不决定启动调查,也应立即通知申请方和利 害关系方,并发布公告。案件启动后,国际贸易法庭的主要工作方式是,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发布调查小组报告,接受相关方提交的证据及评论,举行公共利益听证会等步骤进行调查,并在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及下游用户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结论。针对市场扰乱的特保措施调查将在90天内完成,针对贸易转移的特保措施调查将在70天内完成。国际贸易法庭应在启动调查后的规定时间内作出调查报告,并将报告递交给总督、财政部长、申请方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同时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总督可以在收到调查报告后随时要求加国际贸易法庭就某些事项进行深入调查,法庭应进行调查并将相关事项向部长和利害关系方披露。特保措施调查结束后,加国际贸易法庭应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告对进口产品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以及救济措施的到期日。

  救济措施可以是根据加拿大《海关关税法》征收附加税(Surtaxes)或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对进口实施数量限制(Quotas)。实施数量限制包括加拿大政府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及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对中国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也包括中国主动对产品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到期日前,加国内产业如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救济措施以避免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可向加国际贸易法庭提出延期申请。